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7。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8。纳税人占用土地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情况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市、县局审批权限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比照上述要求报送资料。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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