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附加税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0-04-21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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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附加税如何申报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异地预缴附加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申报时,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

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0,本月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结转以后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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