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税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26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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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税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资产重组企业增值税税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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