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进项税额转出公式,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如果不太了解,别着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免税进项税额转出公式
出口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其出口货物与购进货物是相对应的,数额为该出口货物的采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出口免税对应的进项税应进行转出.
:对的,应转入成本.
网上说的一般做法是按当月出口收入占当月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准确的.
所谓按比例计算的方法是不能准确划分的前提下实行的.出口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其出口货物与购进货物是相对应的,是能够准确划分的,完全没必要按比例划分.数额为该出口货物的采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另外,出口企业进项转出的多少与增值税无关,因没有销项税,所以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只是所得税有影响,即转入成本的多少,影响利润的数额.
出口业务免税的话进项税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有三种税收政策:免税、退税、征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享受退税(免抵退)或征税时,其进项税直接抵扣:
符合免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不论是享受退税或免税,都是免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符合征税政策的,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对于不得抵扣的,如果能在开始就区分开的,可认证后不抵扣:对于当期的不能准确区分的进项税额,可在抵扣后再做进项转出,根据当期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转出进项税,转出额=不能准确区分的进项税*免税收入/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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