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企业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当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资产评估价值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余额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当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账面净值时,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评估价值余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如果不太了解,别着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无形资产出资会计处理
1、企业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当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价值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余额)
当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账面净值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价值)
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评估价值余额)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2、用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第一次确认价值)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是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贵公司是以评估价对外投资的,投资额即可认定为视同销售额,所以应对外投资额作为视同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虽然在购进行时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当于在2009年以后购时此项固定资产时,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能抵扣进项税,放弃了进项税抵扣的权利.但是,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时也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17%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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