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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服务费全额抵扣会计处理分录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数据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4、按期计提折旧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5、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6、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购税控设备抵扣的会计分录
一、购税控设备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是:
1、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和防伪技术服务费全额抵扣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全额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管理费用(红字)
二、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体内容如下: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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