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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涉税怎么处理
1、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 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根据《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的规定,转让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则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股权收购属于企业重组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应税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免税重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企业股权收购,除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5、应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51 号)的规定,转让行为必须实行变更登记,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建设部令〔1995〕45 号)规定,不动产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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