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3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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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1)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2)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3)原始票据: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现金用于武汉疫情,怎么做账务、税务处理?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1)捐赠现金不涉及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文);

(3)原始票据: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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