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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分退回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一、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发出商品,尚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未确认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如下处理即可: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已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5日,财政部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新旧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些不同,老准则更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新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部分退回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根据销售退回的情况不同,在实际做账科目上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财务人员到时候在做账的时候,应该要能够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定,保证退回的内容合理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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