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的留抵税额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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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留抵税额怎么理解

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4月至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申请退还留抵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简单的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符合上述要求,高出部分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新增的留抵税额怎么理解?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新增的留抵税额是指上月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流抵下个月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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