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来的城建税怎么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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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来的城建税怎么账务处理

因涉及上年的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年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需要计提盈余公积,还要按比例计盈余公积.

收到时退回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0,企业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反馈情况,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如果当期的应免抵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很显然,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免抵退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免抵的增值税正式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中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零)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按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情况,在增值税的处理中,当期应退增值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并没有实际用现金或银行存款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零,因此不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除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要按当期免抵税额一并计提并缴纳。

上述情况,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综上所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理上,其免抵部分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应以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算依据,如在申报时已做出的会计处理结果与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账务。

退回来的城建税怎么账务处理?因涉及上年的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年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分录如下,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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