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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府奖励不能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真正的免税。
收到政府补助,如何做帐缴税?
收到政府补助都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有红头文件专款专用,应不缴纳所得税,否则缴纳所得税。
比如1月份收到一个50万的政府补助,用途如果是补贴你原来的损益,直接做营业外收入就行。
如果这50万用途是补贴你买个设备之类的,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设备投入使用提折旧时,递延收益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比如设备折旧是分10年,那么递延收益分按10年转营外外收入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这样资产提完折旧以后,那个递延收益也全部转完
2.如果放在递延收益也是在收到款项的那个月一次性交完企业所得税吗?
递延收益必须在收到时就全额交税
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条件见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以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均在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奖励属于不征税收入吗?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政府奖励不能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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