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是否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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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是否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可以向后结转的,期限是5年。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公式: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如果大于0,则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小于0,则为当年的亏损额。该公式是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规定的原理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有别与按会计规定核算的"会计利润"。公式中的各项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作出统领、原则性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研发费用毫无疑问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支出范围,而其加计扣除金额是在准予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加计的税收扣除金额,本质仍属于研发费用扣除项目,显然属于公式中的各项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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