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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入转出未交增值税分录
转出未交增值税是“应交税金”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增值税的,平时无发生额,在月份终了时进行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是当期转出进项税会造成当期转出未交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增加。
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分录怎么做?
一、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其他相关的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转出含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三、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原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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