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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公式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正式施行。企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
具体算法:
举例: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问:该企业做加计扣除前后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解:设企业做加计扣除前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A;企业做加计扣除后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
第一种:加计扣除前
根据公示:A=利润*税率
推出:A=200*25%=50万
解析:这50万元,即为该企业上一年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加计扣除后
因研发费加计扣除占比例的50%
推出公示:B=(利润-研发费用*50%)*税率
推出:B=(200-100*50%)*25%=(200-50)*25%=37.5万
解析:这37.5万元,即为该企业在做加计扣除之后,上一年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增至75%后的算法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0%,增至75%。
根据上面的例子和公示同样算出:
B=(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推出:B=(200-100*75%)*25%=(200-75)*25%=31.25万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1)根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根据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委托外部研发直接按照当期委托方委托研发费用的80%予以加计扣除,并且仅能委托方予以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此项政策摒弃了原有加计扣除中需要受托方提供费用清单的要求,解决了受托方与委托方研发入账时间差异、受托方研发利润率要求等奇葩问题,使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更加简便易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关联单位研发仍需要关联单位提供研发费用清单。
委托境外研发相较于于原有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有了进一步突破,即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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