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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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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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新股发行体制的内容。
【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3.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4.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
5.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2015年新增)
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