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基础考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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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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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十一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
【知识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
(一)诚信原则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
(二)诚信原则的“发生牵连”
1.“发生牵连”含义
发生牵连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也是一个中性词。
2.注册会计师的“发生牵连”
针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而言,发生牵连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有关审计客户信息出具了审计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有关信息联系在一起。
例如,假设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如果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则表明A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审计报告包含的信息发生牵连。
3.对注册会计师“发生牵连”的要求
由于注册会计师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从注册会计师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职业责任要求他保持正直,诚实守信。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过程中不得与有问题的客户信息(所有有问题的客户)发生牵连,否则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例如,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2013年度存在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方交易确认的营业收入,A注册会计师提请甲公司管理层进行收入调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对该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的披露,但遭到甲公司管理层拒绝。
针对A注册会计师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我们进一步理解“注册会计师不能与客户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处理方法(1):A注册会计师已经识别到甲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误导和重大遗漏的信息,并且甲公司管理层拒绝调整,但注册会计师仍然针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分析:A注册会计师针对客户有问题的信息仍然签发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属于与客户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处理方法(2):A注册会计师已经识别到甲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误导和重大遗漏的信息,并且甲公司管理层拒绝调整,因此A注册会计师针对该情形出具了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分析:A注册会计师针对客户有问题的信息签发了恰当的非标准审计报告,不属于与客户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4.判断和处理“发生牵连”的事项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5.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发生牵连”
(1)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注意:不是降低影响,而是消除)。
(2)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独立性原则基本要求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提供税务服务等。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
(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
比如,ABC 会计师事务所自2006年以来一直为甲公司提供代编财务报表的专业服务(非鉴证业务),如果拟从2013年开始承接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则此前提供的代编财务报表业务(非鉴证业务)将对拟承接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存在自我评价),违反独立性。
又比如,如果ABC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了2013年度的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专业服务(非鉴证业务),则不能承接甲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属于鉴证业务)。
再比如,如果ABC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了计算机应用系统设计服务,则不能承接对该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鉴证服务。
三、保密
1.保密原则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2.对保密范围提出的要求(空间和时间)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现有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空间要求)
(2)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注册会计师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时间要求)
3.无意泄密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4.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近亲属
在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或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判断中常常涉及到“近亲属”概念。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近亲属”,其防范措施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CPA“老王”为例,结合注册会计师实务操作,把CPA“老王”的“近亲属”分为主要近亲属(用A表示)和其他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