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4、培养本民族干部的权利。
5、组织公安部队权。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7、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8、财政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事业的权利。
以上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称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为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为自治县或自治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