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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要点:1F65水利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F6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1F65水利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5个方面: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巾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4.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5.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7.预警预防行动。
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后果的险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洪水灾害的险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8.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事故。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建立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其中,事故快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事故月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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