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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易考点:劳动保护的规定
1Z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日。
2、不定时工作日。
3、综合计算工作日,
4、计件工资时间。
(二)休息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按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
(三)延长工作时间
1、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例外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二、劳动者的工资
(一)工资基本规定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考点)
1、一般情况下: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
2、特殊:
(1)经期:禁止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及三级体力;
(2)孕期:禁止三级体力。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
(3)哺乳期:不得三级体力劳动,加班、夜班。
3、产假:98天。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
2、定期体检(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也应定期体检)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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