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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1Z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 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对于规范建设 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Z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 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建立施工 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 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 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 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1Z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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