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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1Z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考点

1Z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一、建造(施工)合同概述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1、概念:

建造(施工)合同是指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1)针对性强,先有买主、后有标的。

(2)建设周期长。

(3)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

(4)一般为不可撤销合同。

(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

按照固定的合同总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2、成本加成合同:

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进而确定工程价款。

3、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区别:

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各自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对象。一般情况下,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建造合同作为会计核算的对象。但是,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合同分立或合并。

(一)合同的分立的条件(同时具备)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合同的合并(同时具备)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合同收入考点)

三、合同收入的内容(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合同收入考点)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追加收入)两部分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合同收入考点)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客户确认、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2、索赔款: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对方同意、金额可靠计量)。

3、奖励款: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足以判断工程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总结:追加收入的条件是客户认可和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合同收入的确认

(一)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1、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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