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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与相关法规》:预付款抵扣
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x适用税率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P255上)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付款时间延误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P317下)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P318上)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P316下)
①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P316下)
③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抵扣且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P316下)
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1)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P314下)
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P314下)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P314下)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P314下)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P314上)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P314中)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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