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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企业产品建造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吗

企业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下道工序生产或生产另一种产品则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应视同销售.若用于职工福利或非生产性项目上或发放给个人,则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金,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其实视同销售里也有一条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简单地说是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列如如果用于不动产建设,以后处置不动产时候缴纳营业税而不是缴纳增值税,这个就是非应税项目,所以用于不动产建设需要视同销售.同理,建造动产,以后处置动产依然是缴纳增值税的,依旧是应税项目,所以就不视同销售了。

领用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销售部门领用的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后如收回并办理入库手续的,则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增值税。

用自己企业产品建造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吗?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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