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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计提会计分录怎么写

如果是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如果是长期借款: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能否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借款企业当然不敢拒收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

回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来,那么,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并没有规定"合法有效凭据"必须是发票.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支付利息的凭据、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据都属于"合法有效凭据",可以据此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笔者非常认同7月1日《中国税务报》B3版《成本税前扣除:要真实、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简称《成》文)一文的观点:"在企业应当取得发票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从银行取得发票,那么"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成》文还有一个观点,叫做"法不强人所难".笔者也十分认同.很多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从银行取得发票就是强人所难,这是误解,真正强人所难的是银行,不是税务机关。

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应当取得发票,但把企业夹在中间是不恰当的,税务机关应对银行加强监管,规范银行开具发票。

贷款利息计提会计分录怎么写?根据借款类型不同,在计提贷款利息分录上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所以在借贷的时候财务人员应该要能够分清楚现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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