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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的办理

1. 企业年度检验的含义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2. 年检的范围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3. 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送报年检材料。

4. 年检的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 年检的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6. 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7. 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及对未通过年检企业的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 对未按期申报年检的企业的处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6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9. 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的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0. 未年检企业不得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字[1995]第25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其变更(包括增设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或注销申请,须待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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