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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发行人的披露职责

知识点:发行人的披露职责

(1)证券发行市场信息披露

①发行文件的预先披露制度

报送注册申请文件后,预先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注册申请文件。

【解释】预披露即在注册通过前进行的披露制度

②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2)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新《证券法》规定了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②临时报告

凡发生可能对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解释】重大事件中分别含股票12项,公司债券11项已在前内幕信息中介绍,本节不再赘述。

临时报告披露的要求:

及时披露是证券市场对临时报告的基本要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举例】当市场出现甲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传闻,并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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