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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背书
对于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来说,备考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但是不少考生对于开始的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之旅还摸不到头绪。新教材还没发布呢,不如在这里学些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如下: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禁止背书的记载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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