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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4.禁止清算前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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