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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一)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一般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1.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有)
2.“除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3年
4.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6.对董事会成员的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机构兼职。
(四)监事会
1.成员“≥5人”,其中职工代表≥1/3。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除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经理层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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