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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无效的法律行为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请大家注意查收哈。
中级经济法——无效的法律行为:
1.效力: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固有效力。
2.种类:(有硬伤)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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