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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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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注意1】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部有约定)。
【注意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共同担保(注意与共同保证进行区分)
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共同担保的情形下,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则: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物后人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无先后顺序之分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这种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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