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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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