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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考情分析】
考频:★★★
、单选、多选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多选题)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但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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