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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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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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