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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非货币出资

股东非货币出资  1.出资评估

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提示】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后贬值  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瑕疵出资  “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提示】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要求:交付+权属变更

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在前述期间内办理的,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实质大于形式: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交付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5.违法财产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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