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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税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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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下列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即上述第1、2项和下列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范围如下: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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