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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伪造与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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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票据抗辩、伪造与变造:
1.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的伪造
(1)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2)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
(1)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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