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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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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订立:

1.要约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未生效)

要约可以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失效)

【提示】要约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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