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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转让
【考情分析】
考频:★
单选
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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