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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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