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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资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2.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
3.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该企业事务,并明确,已对外签订合同超过0元的须经甲的同意,某日,乙未经同意与甲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0元的合同,且未告知丙自己有合同金额方面所受的限制,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不得以乙超越代理权的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4.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属于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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