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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

诉讼

1、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若被告被监禁,原告法院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2)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审判程序:①开庭且公开;②二审提出在判决送达15日内,裁定送达10日内;③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3、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

4、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诉讼时效的种类:

(1)2年,普通诉讼时效;

(2)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以上三条,从知道起计算(①侵权从知道事实和加害人时、②不作为从知道作为之时、③国家赔偿从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4),所有合同,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①原因: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②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③效果:暂停。

(2)中断,①原因:主观因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②发生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

③效果: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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