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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征得定作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只要征得定作人同意即可,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绝对不能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拥有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拥有随时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禁止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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