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级会计师补习班

免费试学
讲师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免费下载

徐州中级会计师补习班,报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推荐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7.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徐州中级会计师补习班的详细介绍,更多与中级会计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职称资料包

免费下载
相关推荐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