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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制裁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行为的规定。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
(2)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3)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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