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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例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投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 )
Y.对
N.错
【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登记的期限问题。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该题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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