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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
仲裁
1.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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