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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2.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①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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