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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概述

1.财政监督的概念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2.财政监督的性质

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是国家依靠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行为的一部分,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所进行的监督,是在财政分配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是为保障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正常进行所进行的活动。依据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进行财政监督,也是对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力的制约。

3.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包括:(1)对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的监督;(2)对财政收入上缴的监督;(3)对财政投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4)对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5)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监督的角度主要有三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

通过上述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规划和计划、对重大经济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情况、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等监督,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4.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狭义的财政监督和广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这些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

(1)狭义的财政监督和广义的财政监督。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及有关事项进行的稽核和检查。广义的财政监督,是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对财政收支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的监督,其监督主体非常广泛。运行中的广义的财政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狭义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2)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财政等部门对财政相对人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主管部门,财政、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对财政相对人的财务收支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监督。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1.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概念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是财政监督的基本准则。根据财政监督的目的,财政监督的原则至少包括下列四项: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它要求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二是独立监督的原则。它要求监督主体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程序,独立行使监督权。三是公正监督的原则。它要求监督主体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四是绩效监督的原则。它要求监督主体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限于篇幅,主要介绍狭义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狭义财政监督(下面简称财政监督)。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1.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

2.监督职权

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查权。即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权。即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变更撤销权。即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此外,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不仅包括上述的审查权、批准权和撤销权,而且还包括一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即有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监督权。即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批权。即有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政府的决算。(3)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四、审计监督

1.监督主体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厅、局。

2.监督职权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享有下列职权:

一是有权直接今夏下列审计:(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二是在审计基础上,审计署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四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责与审计署的职责类似,如:审计本地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本级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等等。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1.财政监督主体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最狭义的财政监督,仅指政府财政部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设有财政监督的内设机构。

2.财政监督职权

(1)财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检查和财政制裁等形式,对经济运行各相关方面进行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主要部分。(2)税务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进行监督。(3)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评估、界定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4)海关的税收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进出口的关税和代征国内各税的征收,以及进出口业务进行的监督进行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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